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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抱嬰案 政府到底有無告知義務

2013-11-22 11:57:49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vndl99.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原標題:河北抱嬰案 政府到底有無告知義務

  破解抱嬰案的困境不能單靠政府信息公開訴訟,而需要在更高層級上展開執(zhí)法調(diào)查,以糾正歷史的錯誤,還原現(xiàn)實的正義。

  18年前發(fā)生的“河北抱嬰案”,再度以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的方式進入大眾視野。面對原告“公開當年被抱走女兒被送的地址和收養(yǎng)人及生活狀況”訴求,安新縣政府作出答辯狀稱,并未掌握這一信息,更沒有制作過這樣的信息,不屬于其信息公開的范疇。

  超生的孩子出生后被強行抱走,時至今日仍不知身在何方,面對此番骨肉分離的事情,法治當為原告提供救濟。而對司法機關來說,政府信息公開的訴訟形式,決定了司法審查的限度和效果。

  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對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信息政府負有主動公開義務,公民也可以根據(jù)自身特殊需要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但此類訴訟可能遇到一個瓶頸: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不管這是政府的借口,還是信息真的不存在,只要被告提出這一答辯理由,司法審查便存在極大的難度,很難從法律上迫使政府部門“去做些什么”。

  本案中,原告選擇信息公開訴訟的方式實屬無奈之舉。因為在2003年,原告將鄉(xiāng)政府告上法庭訴其行政行為違法,因超出訴訟時效被駁回。他們之所以選擇信息公開訴訟,無非是想獲得孩子的下落。但司法機關在評判政府部門是否有此信息公開的義務時,則必須探究當年孩子被抱走是否與政府行為有關。這是一個前提,如果二者沒有任何關系,政府可能沒有這一信息,自然也無須擔責;如果抱走孩子是政府行為,那么政府就有義務公開所有信息,并為違法行政承擔責任。

  在這一點上,原告律師認為抱走嬰兒是“鄉(xiāng)開會決定的結(jié)果”,而非個人行為。這從事后鄉(xiāng)和村一級的人勸說原告“私了”能得到一些佐證,但關鍵還在于證據(jù):當年抱走孩子的究竟是什么人?是不是鄉(xiāng)政府決定的行為?或者有沒有得到政府的指令?這些才是該案所有問題的“原點”。這些疑問不徹查清楚,司法最終的審查結(jié)果很可能只是形式上的,無法為骨肉團聚提供實質(zhì)性的正義。

  當然,司法的有限性并不意味著正義只能長期“出走”。從可能性上分析,如果是與政府相關的行為,便構(gòu)成嚴重的行政違法,理應得到矯治并追究行政人員的法律責任;而如果證明與政府無關,那么這種強行抱走孩子的個人行為,便涉嫌構(gòu)成犯罪,更應引起刑事執(zhí)法機關的反應?梢,破解該案的困境不能單靠政府信息公開訴訟,而需要在更高層級上展開執(zhí)法調(diào)查,以糾正歷史的錯誤,還原現(xiàn)實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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