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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兩會后可能性的重大看點|面試熱點

  來源: 華圖教育  關鍵詞:民法典,兩會

《民法典(草案)》兩會后可能性的重大看點(考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開。

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十五次主席會議建議:全國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1日在北京召開。

因新冠肺炎疫情而推遲的中國兩會即將在北京開幕。在年度最大規(guī)模的政治會議上,中國通常將勾勒未來一年的政策重點。在特殊的國內外環(huán)境下,中國將以何非常之策因應“非常之變”,今年的兩會已引發(fā)全球關注。

民法典如何發(fā)揮“市民社會的基本法”作用?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前決定,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部新中國成立70年來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7編加附則、84章、1260條,被譽為中國“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不僅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也將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發(fā)揮基礎性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草案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從人格權獨立成編,到合同編強化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從明確禁止高利放貸、防止高空拋物墜物,到立法保障居住權、個人信息安全,各分編草案均聚焦民生熱點問題、回應社會關切。2019年底,民法典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不到5天就征集意見近3萬條。草案還將作出哪些調整,未來這部法典將如何發(fā)揮“市民社會的基本法”作用,吸引著公眾目光。

根據此前各分編草案不斷完善的基本情況和走勢看,如果作為重大看點(考點)來分析的話,增哥建議重點關注:

總則編草案(附則),物權編草案(居住權制度、留押流質),合同編草案(明確禁止高利放貸、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有關規(guī)定、保理合同有關規(guī)定),人格權編草案(完善性騷擾有關規(guī)定、完善隱私定義),婚姻家庭編草案(明確法院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統一行使撤銷權),侵權責任編草案(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guī)則、網絡侵權有關規(guī)定)等。

下面我們簡單介紹一下基本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按照工作安排,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將草案提請2020年5月22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一、曾四次啟動民法典編纂

民法直接影響著每一個人的生活。從生到死,從簽合同做生意到結婚生子繼承收養(yǎng),老百姓的一切皆離不開民法。所以,民法也被稱之為社會生活的大百科。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推動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生了歷史性變革、取得了歷史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步入新時代。在這一背景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決策可以說是正當其時,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都因種種原因沒有取得實際成果,繼而采取“批發(fā)”轉“零售”的辦法,確保先制定民事單行法。

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已先后制定了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yǎng)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立法,逐步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體系,民事司法實踐積累了豐富經驗,民法理論研究也達到較高水平,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較好的制度基礎、實踐基礎和理論基礎。

二、編纂“兩步走”步入尾聲

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

按照工作安排,我國民法典編纂分“兩步走”:

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總則。

第二步是編纂民法典各分編。2018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18年12月以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截至目前,各分編草案均已完成了兩次審議,其中,人格權編草案、侵權責任編草案和婚姻家庭編草案完成了三次審議。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經常委會二審或三審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均通過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專家意見,到一些地方進行調研。在此基礎上,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將2017年已經出臺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編入草案,重新編排條文序號,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此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各分編草案不斷完善

此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草案共7編。相比此前,各分編進一步完善相關規(guī)定。

(一)總則編草案:結構和內容不變

第一編總則編草案基本保持了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則”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規(guī)定。

(二)物權編草案:完善居住權有關規(guī)定

第二編物權編草案共5個分編、20章、258條,此次是物權編草案第三次提請審議,主要有兩處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了居住權制度。居住權是物權編草案中一個新增的亮點。為了使居住權制度在實踐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草案三審稿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進行了完善,增加規(guī)定“居住權期間”;完善居住權設立制度,將“居住權無償設立”修改為“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進一步明確居住權期間的規(guī)定,規(guī)定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是完善流押、流質有關規(guī)定。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前,不得事先與抵押人或者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為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草案三審稿明確,當事人事先作出此類約定的,仍享有擔保權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三)合同編草案:明確規(guī)定禁止高利放貸

第三編合同編草案共3個分編、29章、526條。此前,合同編草案已經進行了二審。此次主要修改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禁止高利放貸。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草案三審稿明確規(guī)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此前,草案二審稿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

二是刪去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規(guī)定。合同一旦陷入僵局不能履行了,該如何破解?對此,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構成濫用權利對對方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對方的請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但對于這樣的規(guī)定,有意見提出,規(guī)定違約方可以申請解除合同,與嚴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對個別合同僵局問題,可以考慮通過適用情勢變更規(guī)則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草案三審稿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刪去相關規(guī)定。

三是完善建設工程合同有關規(guī)定。實踐中,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就投入使用的現象并非鮮見,且情況復雜。根據此前草案二審稿第五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除存在違法情形外,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視為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對此,有的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這樣規(guī)定不利于建設工程質量的提高,也可能導致當事人之間的不公平。草案三審稿刪去該條規(guī)定。

四是完善保理合同有關規(guī)定。草案二審稿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對此,有的專家學者、企業(yè)和社會公眾提出,這一內容有利于促進保理行業(yè)健康發(fā)展、解決企業(yè)融資問題、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建議予以進一步完善。草案三審稿增加規(guī)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規(guī)定: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yè)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轉讓價款、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規(guī)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四)人格權編草案:完善性騷擾有關規(guī)定 完善隱私定義

第四編人格權編草案共6章、51條。此前,對人格權編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此次主要修改兩處:

一是完善防止性騷擾有關規(guī)定。草案三審稿第七百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單位和社會公眾建議明確“用人單位”包含哪些主體,以使這一規(guī)定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此次草案將“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yè)、學校等單位”。

二是完善了隱私定義。此次草案明確規(guī)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此前,十三屆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三審,三審稿將隱私定義為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對此,有意見認為,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擾是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草案吸收了這一意見。

(五)婚姻家庭編草案:明確法院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統一行使撤銷權

第五編婚姻家庭編草案共5章、79條。此次草案主要是進一步明確近親屬范圍,刪除“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規(guī)定;對無效婚姻的情形重新進行了合理確定,刪除“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的規(guī)定;鑒于由婚姻登記機關對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是否如實告知對方患病情況進行認定較為困難,刪除了此種情況下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guī)定,明確人民法院作為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銷機關,統一行使撤銷權。

(六)繼承編草案:基本保持不變

第六編繼承編草案共4章、45條,此次僅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七)侵權責任編草案: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guī)則

第七編侵權責任編草案共10章、95條。此次是侵權責任編草案第四次提請審議。此次修改主要是:

完善網絡侵權有關規(guī)定,將此前規(guī)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網絡用戶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到達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中的“十五日”的期限修改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確定期限。

同時,還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guī)則。對高空拋物墜物零容忍!草案明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fā)生。此前,草案三審稿規(guī)定,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fā)生。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責任主體,建議規(guī)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草案四審稿采納了這一意見。

關于《民法典》,是否會作為此次公基法律部分的命題重點,有待于兩會后進一步論證,廣大考生不必著急,亦不必過于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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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chenxiao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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