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嘔吐死案必須回答的程序疑點

2013-12-23 09:02:39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vndl99.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原標題:嘔吐死案必須回答的程序疑點

  公共輿論對司法結果的評判,往往是借助于對程序適用的觀察,看司法機關是否嚴格遵照了正當法律程序。正是在這一點上,“嘔吐死”案存在疑點。

  河南項城嫌犯“嘔吐死”案件日前宣判,3名民警構成濫用職權罪,由于情節(jié)較輕均被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判決并未終結爭議:審判是否程序違法?嫌犯死亡是否遭遇刑訊逼供?罪名、量刑是否適當?

  該案的焦點在于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法院的判決適用濫用職權罪而非刑訊逼供罪,恰恰回避了對此的判斷。這或許很難滿足受害方的訴求,也沒能很好回應公眾的期待;但從刑事司法規(guī)律上看,這一結果本身或許并無太大的質(zhì)疑空間。

  在國家賠償中,刑訊逼供造成受害人死亡,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偵查人員舉不出未實施刑訊逼供的證據(jù)就要承擔不利后果;但在刑事訴訟定罪程序中,涉嫌刑訊逼供的偵查人員成為被告人,講求“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原則,法院不能按照前述舉證責任倒置的歸責來定罪。目前,我們并不能從案件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構成刑訊逼供罪的有力證據(jù),單就定罪量刑的結果作出公與不公的評判,可能有失公允。

  司法判斷既是專業(yè)知識的運用,也是對復雜事實和證據(jù)的審裁,這對法庭之外的大眾而言,僅憑常識或道德很難對裁判結果作出準確而適當?shù)脑u判。只有法官才能全面接觸案件的事實信息,并通過庭上的質(zhì)證辯論進行明察秋毫的心證。公共輿論對司法結果的評判,往往是借助于對程序適用的觀察,看司法機關是否嚴格遵照了正當法律程序。正是在這一點上,“嘔吐死”案存在疑點。

  據(jù)受害方稱,此案原定12月20日開庭,主審法官曾商量提前到15日開庭但遭到反對,遂同意20日開庭。但在受害人家屬和代理律師未出庭的情況下,法院于15日開庭審理并宣判。如果這一信息屬實,那么審判本身便涉嫌違反法律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對“開庭三日前通知”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并要求書面通知,通知對象包括受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法院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而單方面開庭,程序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便受到極大損害,同時也是對被害方訴訟權利的侵犯。

  之所以要對程序“較真”,不僅因為公眾對司法的實質(zhì)性監(jiān)督存在局限,更因為司法在本質(zhì)上乃是程序之治。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定規(guī)則和正當程序,按部就班地處理案件。從形式上看,一種看似刻板乃至僵化的程序推演,恰恰是構成現(xiàn)代司法裁判結構合法性的基礎。如果程序違法或是存在瑕疵,公眾便有理由懷疑裁判結果的公正性。正是基于此,我們可以對判決結果不作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評判,但對審判程序是否合法卻必須“錙銖必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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