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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需立法規(guī)

2013-10-28 11:45:06 公務員考試網 http://vndl99.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人民日報》2013年10月16日發(fā)表翟峰文章

  見《人民日報》民主政治周刊“法評”專欄

  http://opinion.haiwainet.cn/n/2013/1016/c232601-19806517.html

  前不久,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指出要放開市場準入,加快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有效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

  同時,會議還就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內容、方式、主體、資金、監(jiān)管等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簡政放權的體現,也是轉變政府職能的有效措施。隨著行政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已經成為許多地方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工作的必然選擇。

  公共服務領域市場準入的開放,為社會資本開辟了更大的投資空間,這有助于促進公平競爭、提升投資效率、激發(fā)市場活力,同時也將刺激有效需求,使公共服務達到“質”“量”兼?zhèn)涞睦硐霠顟B(tài)。

  然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在我國許多地方還是一項探索性的工作,不僅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guī),社會公眾對此也比較陌生。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內容應包括哪些項目?基本模式有哪些?購買的資金從何而來又該怎樣監(jiān)管?這些問題,都需要政府部門盡快建章立制,以此規(guī)范政府購買公共服務。

  由于缺乏相關操作的規(guī)章制度,在前期的試點工作中,或多或少出現了一些困難和問題,比如權力尋租、貪污腐敗、官商勾結等。為了防止這些亂象的發(fā)生,國務院提出了“嚴格程序,競爭擇優(yōu)”、“嚴格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管理”和“建立嚴格的監(jiān)督評價機制”等意見,但仍然需要對這些大原則進行細化,使之成為可供操作的具體實施制度,其政策效果才能顯現,并最終落到實處。

  隨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領域的不斷擴大、金額的不斷攀升,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的工作也顯得尤為迫切。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確立購買程序、實現對資金的有效監(jiān)管等,應該成為各地實施購買服務的前置程序和剛性約束。

  例如,針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可能出現的權力尋租、貪污腐敗等問題,建立一套包括前期介入、招標公開、服務過程監(jiān)督、事后審計等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機制,以防政府購買服務中的腐敗發(fā)生。

  而針對政府購買的范圍和類型的界定問題,則可通過立法明確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應嚴格分為核心、輔助和商業(yè)等不同的服務范圍,并規(guī)定輔助服務和商業(yè)服務范疇均可通過政府購買的方式由市場和社會組織提供。

   公開、公平、公正,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應當始終堅守的原則。政府部門應當立即著手制定相關制度,以保證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信息的公開透明,并隨時接受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讓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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