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

您當前位置:公務員考試網(wǎng) > 時事評論 > “金壇小學生被殺案”將開庭 3份司法鑒定存疑

“金壇小學生被殺案”將開庭 3份司法鑒定存疑

2013-10-23 11:02:59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vndl99.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金壇一女教師在美術室勒死小學生”一案即將開庭

  3次司法鑒定均認定,殺人女教師患精神疾病

  原標題:死者家屬不服,要求全體鑒定人出庭質證

  中國江蘇網(wǎng)10月23日訊 去年12月12日,金壇城西小學一名女教師吳某將同事史某的兒子小凱(化名)勒死在美術室里(本報去年12月曾作連續(xù)報道),此案曾引發(fā)廣大讀者強烈關注。時隔近1年,該案至今沒能開庭審理,原因是受害人家屬質疑“殺人女教師患有精神疾病”的鑒定結論。目前,該案審理在即,死者家屬決定不申請第4次鑒定,要求鑒定人出庭質證。

  案情回顧:女教師在美術室勒死12歲男生

  去年12月12日8時許,金壇市城西小學六年級學生小凱被人勒死在學校美術室內。后經(jīng)警方調查,嫌疑人是該校美術教師吳某。

  經(jīng)吳某交待,她跟死者母親史某有矛盾,懷疑史某將自己隱私泄露,懷恨在心。當天,吳某以教畫畫為名,將死者騙至美術室,用繩子將其勒死,而后逃離現(xiàn)場。事后,吳某被警方抓獲。

  經(jīng)審查,嫌犯對作案事實供認不諱。然而時隔近1年,該案卻沒能開庭審理,原因就是受害人家屬質疑“殺人女教師患有精神疾病”的鑒定結論。

  爭議焦點:死者家屬對3份司法鑒定有疑議

  本月初,受害人家屬突然在網(wǎng)上發(fā)帖,詳細披露本案背后相關的一些細節(jié),并在網(wǎng)上公布犯罪嫌疑人的3份精神病鑒定書,對這3份司法鑒定書提出質疑。

  2012年12月17日,案發(fā)第5天,鎮(zhèn)江第四醫(yī)院司法鑒定所應金壇市公安局的委托對吳某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鑒定結果為:被鑒定人罹患偏執(zhí)性精神障礙,作案時處于發(fā)病期;被鑒定人作案時為限定刑事責任;建議強制治療。

  第2次鑒定是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的,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患有偏執(zhí)性精神分裂癥,案發(fā)時處于發(fā)病期;被鑒定人對本案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第3次鑒定機構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yī)院,鑒定結論與前兩次在表述上“大同小異”:被鑒定人罹患偏執(zhí)性精神障礙,作案時動機現(xiàn)實,辨認能力存在,受異常精神狀態(tài)影響,控制行為能力不完全,應評定為限制刑事能力。

  受害人家屬提出,這3份鑒定結論存在明顯差異及瑕疵。如第1份和第3份鑒定中稱吳某患“偏執(zhí)性精神障礙”,而第2份鑒定為“偏執(zhí)性精神分裂癥”。第1份和第2份鑒定中稱吳某在“作案時處于發(fā)病期”,而第3份鑒定中稱吳某作案時“動機現(xiàn)實,辨認能力存在”。這些表述雖然差別甚微,但是其具體的含義卻相去甚遠,對案情的影響至關重要。

  死者家屬:認為嫌犯另有作案動機

  據(jù)了解,雖然3份鑒定同屬金壇市公安局的委托,但第1份鑒定是嫌疑人的家屬提出申請,而被害人家屬對第1份鑒定結論不服,才提出第2次鑒定。但對于第2次鑒定結論,被害人家屬同樣不服,這才又提出了第3次鑒定。

  被害人父親王先生向記者透露,在第2次鑒定時,他曾提供了一份關于他妻子跟吳某兩人現(xiàn)實矛盾的說明,但在作為鑒定依據(jù)的材料送交時,這份說明不知什么原因給搞丟了,事后也沒有收到任何解釋。

  在王先生及家人看來,這份材料至關重要。因為吳某在其“遺書”及第一次向公安機關供述中,提到自己作案的動機就是跟被害人母親史某有矛盾,認為史某泄露了她的隱私。而王先生和妻子則認為,雙方結怨是因為評職稱時吳某偷走了史某的評定材料,史某在公開場合不點名地罵了吳某,吳某由此遭同事孤立,雙方引發(fā)矛盾沖突。

  王先生認為,吳某一個對動機真相的“簡單”掩飾,將案件引向了“歧途”。而辦案機關沒有注意到這一重要的作案動機,無視受害人家屬要求補充調查的申請,導致安定醫(yī)院鑒定時拿到的卷宗材料是不全面的、不真實的。

  律師分析:司法精神鑒定結論會影響審判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司法精神鑒定的結果可以直接作為刑事審判依據(jù)。我國《刑法》第18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鑒定為患有精神疾病,可能會不負刑事責任。”江蘇常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常州律師協(xié)會常務理事、刑事業(yè)務委員會主任殷強認為,單從這3份鑒定結論來看,被鑒定人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殷律師介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受一方當事人申請,刑事案件在偵查、起訴、審判環(huán)節(jié)中,公、檢、法都可以啟動司法精神病鑒定程序,相互之間不受約束。因為法律并沒有對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標準和次數(shù)限制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就導致了一個案件中出現(xiàn)多份鑒定。而在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完全獨立,彼此不存在上下級之分。而且,上一次鑒定結果不作為下一次鑒定依據(jù)和參考,甚至兩次鑒定完全獨立。

  最新進展:不申請第4次鑒定,要求鑒定人出庭質證

  王先生告訴記者,本月初,該案經(jīng)常州市檢察院起訴到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他曾一度向法院申請啟動第4次鑒定,但后來跟承辦人員溝通后決定先放棄第4次鑒定的想法,改為申請司法鑒定人員出庭作證。但他要求,3次鑒定的所有鑒定成員都必須要出庭。這個申請最終被采納。王先生還透露,目前法院方面正在跟鑒定人員聯(lián)系。

  王先生說,他之所以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放棄第4次鑒定申請,一方面是擔心前3次鑒定結論可能會影響到第4次的鑒定。二是正好今年新修訂的《刑訴法》規(guī)定,經(jīng)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人員可以出庭質證。

  王先生稱,他曾咨詢過多位專家,都認為這3份司法鑒定存在很大的問題,但具體現(xiàn)在不會透露。到時在法庭質證環(huán)節(jié),他會跟鑒定人員當庭質證。

  本案開庭在即,本報會對案情進展做及時跟蹤報道。(殷益峰)

↓↓↓↓2019年省公務員考試相關產(chǎn)品推薦↓↓↓↓
2019省考面授課程
課程進入
2019省考在線課程
課程進入
2019省考備考用書
優(yōu)惠進入
2019省考免費資料
領取進入

相關內容推薦

圖書

華圖教育:huatuv
想考上公務員的人都關注了我們!
立即關注

10萬+
閱讀量
150w+
粉絲
1000+
點贊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