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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天價”離職賠償留住人才是個餿主意

2020-08-24 11:12:28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人民網(wǎng)

山西忻州師范學院向女博士索要“天價”離職補償費一案近日有了新進展,當事女博士透露,“這兩天校方終于同意了執(zhí)行仲裁裁決,按程序辦理我的離職,賠償費用再另談”。至此,這起離職糾紛已經(jīng)耗了差不多一年時間,雙方分歧最大的賠償費用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

據(jù)報道,這名女博士是在去年9月提出離職的,由于她尚在服務期中,學校以違反服務協(xié)議為由,將其告上法庭,向其索要51萬離職補償費。當事女博士認為自己需要支付的離職賠償金額應該是84612元。今年5月法院開庭審理,仲裁要求學校為女教師辦理勞動人事關系轉移手續(xù)。學校表示接受這一仲裁,同時發(fā)起新的賠償費仲裁,提出的賠償費為42萬。

此案有兩個變化:校方不再把交離職補償費與辦離職手續(xù)捆綁,同時調(diào)低了離職賠償費。而調(diào)低后的離職補償費也遠高于女博士愿意承擔的離職補償費,堪稱“天價”。校方對此的解釋是“學校為培養(yǎng)賈某青進行了大量投入”。

違反服務協(xié)議,違約一方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無可厚非。但是,確定賠償金額必須基于雙方的權責,要依法依規(guī)。學校之所以堅持主張索要“天價”離職賠償,主要目的恐怕是以此打消獲得博士學位的青年教師想跳槽離職的念頭。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因此,即便女博士在讀完博士后就提出離職,學校所能索要的違約金,只能是為其讀博士所提供的培訓費用。按照校方提供的數(shù)據(jù),最多是“讀博期間學校為其支付的工資、生活補貼等共計13.0504萬元”。至于校方稱還為培養(yǎng)她進行了大量投入,不清楚這指的是哪些投入?學校為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環(huán)境以及一定的科研經(jīng)費資助,這當然屬于投入,但這是學校的基本職責,而且教師在學校工作也是有產(chǎn)出的。

如果校方有這種離職補償邏輯,那恰恰反映出學校的人才觀有問題。我國很多地方本科院校近年來特別重視招聘有博士學位的新教師以及鼓勵在職教師攻讀博士學位,表面上看,這是重視提高教師隊伍素質,但不少高校的真實用意是提高有博士學位教師比例,因為這是當前評價高校師資建設的重要指標。

地方本科院校要辦出特色和高質量,需要有明確的辦學定位。我國的地方本科院校,應以進行職業(yè)教育、培養(yǎng)職業(yè)技術人才與應用型人才為辦學定位,但是,相當數(shù)量的地方本科院校并沒有自身清晰的辦學定位,而是追求成為學術型大學。這種辦學定位就會體現(xiàn)在對教師的考核、評價中,一些青年教師,對學校這種不接地氣,上不上下不下的辦學頗為不滿,所以就選擇離開。學校當然會很不高興,因為校方覺得自己成了青年教師成長的跳板,幫其他高校培養(yǎng)了人才,自己一無所獲。

“強扭的瓜不甜”,學校與其在“天價”賠償費上折騰,不如認真反思為何留不住青年人才。學校應該給人才創(chuàng)造真正能施展才華的舞臺,營造良好的教育與學術環(huán)境,做到以事業(yè)留人。

原標題:北青報:以“天價”離職賠償留住人才是個餿主意

原文鏈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0/0824/c1003-31833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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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hua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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