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9 07:12:12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人民網
7月5日12時許,北京一輛554路公交車行駛至豐臺區(qū)小屯東口公交站附近時,一名46歲男性乘客因投幣與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伸手搶奪方向盤,嚴重影響行車安全。該人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這搶的哪是方向盤,分明是一車人的性命!此種惡行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社會必須堅決抨擊唾棄,法律更須亮劍嚴懲。
慘痛教訓殷鑒不遠。2018年10月28日,重慶市一輛22路公交車在萬州長江二橋墜入江中,車上15條鮮活生命無一生還。車內監(jiān)控顯示,悲劇是由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zhí)互毆引發(fā)。無獨有偶,近年類似險情還在福建莆田、云南馬龍、湖南京港澳高速等地出現,令人不寒而栗。
些小得失不足患,沖動極端是魔鬼。公交車上的司乘沖突起因往往不大,無非是坐過站、幾元車票錢、拌了幾句嘴,本不至于上演“全武行”,卻因為乘客和司機雙方或者單方不理智不冷靜,火藥味兒不斷升級,斗氣、斗狠、斗毆一股腦上來,導致情況失控。乘客搶奪方向盤,可能是逼迫停車,也可能是變相襲擊。無論出于何種目的,都是置自身和全車人的安危于不顧,人為制造險情,人為釀成事故,實屬“人禍”。
個別人的極端行徑,令全車人陷入極度危險中,絕對不可容忍。不管是從社會公德層面,還是從司法正義角度,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嚴厲制裁。
去年5月,“女乘客掌摑公交車司機”一案在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該案雖未造成嚴重后果,被告人仍被判刑,是因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行為犯,而非結果犯。換言之,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掌摑公交司機被判刑四年,一點不冤。判決是對個體的懲處,也是對后來者的警示。
有人仍在“重蹈覆轍”,既說明懲處的示范效應還要進一步加強,又表明一些人從骨子里缺少法治信仰、公德素質、私德恪守。涵養(yǎng)教化內在品性,非朝夕之功,卻是治本之策。個人修養(yǎng)與社會文明休戚相關,內在德行與外部規(guī)范相輔相成?锓稣x,設定紅線,涵養(yǎng)德行,提升素養(yǎng),才能減少“沖動是魔鬼”,一些人才會得到真正救贖,類似險情和悲劇才會減少,社會和諧才具有保障。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只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
原標題:搶的哪是方向盤,分明是一車人命!
原文鏈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0/0708/c1003-31775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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