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9 07:12:1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人民網
7月8日上午,中央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正式在香港揭牌。
連日來,特區(qū)國安委、律政司和警務處國安專責部門依法成立并展開工作,行政長官開始依法指定國安案件的審理法官,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公布生效……所有這些,標志著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執(zhí)行機制已基本形成。
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開啟了香港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香港國安法不是擺設,必須管用,需要有強有力的執(zhí)行機制作保障,必須有抓手。設立駐港國安公署,是中央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根本責任的重大舉措,是香港國安法能夠切實管用的有力抓手。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駐港國安公署和特別行政區(qū)有關機構按照香港國安法規(guī)定的職責開展工作,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的執(zhí)行機制,共同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確保有關法律執(zhí)行到位、有效實施。
國家安全本屬中央事權,中央有權力也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趯ο愀厶貐^(qū)的充分信任,中央授權特區(qū)管轄絕大部分案件,但中央也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發(fā)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
具體而言,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檢察、審判機關只在三種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是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特別行政區(qū)管轄確有困難的;二是出現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無法有效執(zhí)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三是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駐港國安公署不能自行決定對某個案件行使管轄權,由駐港國安公署管轄的犯罪案件只是極少數,且有嚴格的執(zhí)行程序,即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準。作出這樣的制度設計,說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權。
設立駐港國安公署,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必不可少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但不會取代香港特區(qū)有關機構,不會影響香港特區(qū)對自身管轄案件享有的執(zhí)法權、檢控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兩個執(zhí)法司法主體依照各自法律開展執(zhí)法和司法活動,各自形成一個閉環(huán),職責分工和案件管轄劃分清晰,又形成一定的互補、協作、配合關系。這將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更加健全,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類行為和活動更加有力。
國安利劍高懸,不甘心失敗的反中亂港分子故伎重演,伺機抹黑內地司法制度和法治狀況,對駐港國安公署進行污名攻擊。不過,他們別有用心的謊言在事實和法律面前一戳就破。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中國內地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中國“司法程序質量”指標已連續(xù)兩年在世界銀行的營商環(huán)境報告中排名第一。國家安全機構在內地辦案也要嚴格依法辦事,并有嚴格的程序限制,不可能到了香港反而可以為所欲為。駐港國安公署在香港定會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jiān)督,不會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當下,有部分香港市民對中央駐港國安機構尚有一些擔心和疑惑,這是正常的。歷史是最好的老師,回歸前,香港社會也有過這樣那樣的擔心和憂慮,但回歸后的事實讓所有“流言”都“消散在風中”。我們相信,有香港國安法保駕護航,有駐港國安公署和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攜手努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一定能夠得到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
時間終將證明,駐港國安公署是“香港安全的使者”,也是“國家安全的守門人”。
原標題:人民網評:駐港國安公署是“香港安全的使者”
原文鏈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0/0708/c1003-31776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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