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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西省考面試模擬題:“有房有車眾籌”背后的制度困境

2019-05-06 14:14:32 公務員考試網 http://vndl99.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熱點背景】

近日,德云社相聲演員吳鶴臣突發(fā)疾病,其家人通過“水滴籌”發(fā)起百萬眾籌一事引發(fā)爭議,網友質疑平臺是否提前核實房產、治療費信息。“水滴籌”相關負責人回應表示,平臺“沒有資格去審核發(fā)起人的車產和房產”,只能要求發(fā)起人公開說明自己的家庭經濟情況,或者去做公示。

面對網友質疑“吳鶴臣家里在北京有兩套房、一輛車”,吳鶴臣妻子張泓藝辯稱,自己錯把100萬元籌款上限當成了目標金額,兩套房都是六環(huán)外的公租房,一套在父母名下,一套在爺爺名下,都不能賣。汽車為婚前購置,家中有兩個癱瘓病人,為方便出行也不能賣。

【模擬題目】

說說你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參考思路】

應該說,當事人雖然有一定苦衷,但家里有房有車還發(fā)起眾籌的做法本身,還是讓許多網友難以接受。按照常理,眾籌應該是在窮盡家庭自救能力之后的無奈之舉,豈能一遇到疾病就直接求助社會?再者,有房有車的真相并非當事人主動披露,而是被網友爆料出來的,這不免讓人質疑當事人是否在故意隱瞞家庭真實狀況,有“詐捐”之嫌。

2017年,民政部出臺《慈善組織互聯(lián)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基本技術規(guī)范》和《慈善組織互聯(lián)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基本管理規(guī)范》。兩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個人求助、網絡互助不屬于慈善募捐,真實性由信息提供方負責。平臺應加強審查甄別、設置救助上限、強化信息公開和使用反饋,做好風險防范提示和責任追溯。但在現(xiàn)實中,面對頻頻曝出的求助信息不實事件,求助者“真實性自負”究竟該負什么責任,平臺的審查甄別、責任追溯又將怎樣落實,一系列現(xiàn)實問題亟待解決。

去年7月,廣西南寧的鄧女士在水滴籌眾籌25萬元為女治病。事后,有網友爆料稱,鄧女士開有多家粉店,開奧迪車,且名下有幾套房產。最終,鄧女士公開表示將變賣家產,把善款退還給愛心人士。盡管風波得到平息,但僅僅是善款一退了之,何以保障個人求助信息的真實性,值得反思。

去年10月,愛心籌、輕松籌和水滴籌聯(lián)合發(fā)布《個人大病求助互聯(lián)網服務平臺自律公約》。自律公約明確,個人在網絡平臺申請大病救助時,求助人對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要真實、全面、客觀地進行說明,包括工資收入、房產、車輛、金融資產、醫(yī)療保險等信息。不過,單靠求助者的自律顯然是不夠的。一方面,收入房產車輛信息怎樣算完整公開,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在吳鶴臣眾籌事件中,公租房、他人名下、婚前財產,或許就是當事人選擇性不公開的理由。另一方面,除了身份證信息可以接入公安部系統(tǒng),其他個人資產如房子、汽車等信息,都難以依靠平臺核實。

當然,并不是說有房有車就一定不能發(fā)起眾籌,關鍵是要把真實的經濟狀況告知公眾,確保信息透明對稱,讓公眾可以依靠自己的判斷去衡量是否獻愛心。對此,有關部門需完善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個人求助行為。首先,家庭經濟狀況公開到什么程度,要有一個標準。不能籠統(tǒng)地填寫有無房產,必須具體到位置、戶型、面積、產權、貸款等,便于公眾了解和監(jiān)督。

其次,提高失信籌款的違約成本。對于有意隱瞞個人財產信息者,除了叫停眾籌、追回善款外,更要列入黑名單,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情節(jié)嚴重者,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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