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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發(fā)帖少年”非同兒戲

2013-11-20 08:59:38 公務員考試網 http://vndl99.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據媒體報道,曾經作為“初中生發(fā)帖被拘”新聞事件當事人楊某,18日“被退學了”。楊某和其父親懷疑與一周前發(fā)微博在看守所被毆打的內容有關。對此,甘肅省教育廳發(fā)微博稱,“已關注。我們已責成天水市教育局立即核查。接受義務教育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和責任,學校的根本任務就是教書育人,只有不會教的老師,沒有教不好的學生!

  在筆者看來,甘肅省教育廳的表態(tài),是及時而到位的。對于這所學校為何要將楊某退學,要追查原因,并根據調查結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恢復楊某的學籍。

  依據我國《義務教育法》規(guī)定,教育部門、學校必須保障每個公民接受完9年義務教育,為此,不得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給予開除或勒令退學的處理。各地出臺的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辦法,均取消了“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以此分析楊某所在學校的做法,違反了《義務教育法》,侵犯了楊某的義務教育受教育權,也沒有履行學校的義務教育責任。

  進一步需要追問的是,該校為何要將楊某退學,從目前新聞報道看,楊某被退學,聽上去就是“兒戲”——校領導對正在教室上早自習的楊某說,“把書包收拾了,跟我走”,將其領出了校門,告訴他被退學了。這哪是對學生負責的態(tài)度,就是學校要開除、要退學,也應該說明具體的退學原因。而且從保障學生的權益出發(fā),應該舉行聽證會,給學生申訴的機會。這么不明不白地就將一名學生退學,受教育者權利從何保障呢?這就無怪乎將楊某退學引起輿論的各種猜測,是不是與其之前所發(fā)的微博有關,是否受到當地有關部門的干擾。

  有人發(fā)微博稱,楊某“從看守所出來后,頓時覺得自己成名人了,又是逃課又是組織打群架,還去外校把一個學生馬某鼻骨打折了。”一些人認為對于違規(guī)、犯錯的學生,就應該開除,這是對義務教育的誤解。義務教育不是公民的福利,而是基本的權利。國家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是為了培養(yǎng)合格的社會公民,如果學生犯錯,就讓其不接受義務教育,那么,這些人如何認識并改正錯誤呢?這不是把他們推向犯罪嗎?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3條規(guī)定,“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闭腔谶@樣的理念,法律規(guī)定不得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而應該耐心地對其進行教育、引導,使其成才。非但如此,就連已判刑的罪犯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希望甘肅省教育部門能按其微博表態(tài)“接受義務教育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和責任,學校的根本任務就是教書育人”來調查這一事件,給一個滿意的交代。更重要的是,全國各級教育管理部門和學校都要依法治教,要在辦學中切實貫徹這樣的理念,排除所有外來因素的干擾,做好教育的本分!(作者是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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