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24 09:27:00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海峽都市報
10年告狀申訴 討要“就業(yè)權”
【核心提示】
1996年,恰值福建省首次公開招考國家公務員,安溪縣官橋鎮(zhèn)現(xiàn)年43歲的女子陳某蓮報考公務員被拒之門外,理由是她不符合報考中的“應屆生”要求。為此,她將安溪縣人事局告上法庭。
官司經(jīng)歷了10年的訴訟,前后6次裁定3次判決。從索要就業(yè)機會到申請國家賠償,當事雙方一直在僵持中。7月7日,省高院委托泉州中院法官再次前往安溪做調解息訴工作,仍沒有結果。
如今,該案何時才能塵埃落定,還是個未知數(shù)。
又一次調解無果
7月7日上午,負責復查的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再次到安溪為雙方做調解息訴工作,但仍沒有結果。
調解工作在村委會進行。記者趕到現(xiàn)場時,縣人事局的人員已離開,陳某蓮趴在辦公桌上,逐字逐句研究調解筆錄后才蓋上手印。
“本來雙方協(xié)商,人事局解決6000元困難補助金,并且機關事業(yè)單位補充人員時,可以讓我根據(jù)應聘條件去競聘;企業(yè)單位招工時他們要幫忙推薦。本以為今天能用書面形式定下來,現(xiàn)在又泡湯了。”1米55的個,圓圓的臉,黑發(fā)中夾雜著些許銀絲,腰間挎著一個洗得發(fā)白的牛仔布包,說話聲音細細的,語速極快,這是記者第一眼看到陳某蓮的樣子。
法官剛走,門外一些村民就探頭進來,“這回贏了沒有?”她顯得有點尷尬,“沒有,沒結果!币驗檫@場官司,許多村民都認識她,“她從姑娘家告到現(xiàn)在40多歲了,也沒結婚,官司又沒個結果。讀了一肚子的書,真是白費了!
非應屆報考被拒
事情還要從10年前說起。
1995年,陳某蓮取得廈門大學法律自考大專學歷。1996年7月,福建省首次公開招考國家公務員。聞訊回家的陳某蓮,到安溪縣人事局準備報考法院公務員,但工作人員看完她的畢業(yè)證書后稱,“你不是應屆畢業(yè)生,不符合招考條件,不能報考!边@對于邊打工邊參加自考獲得文憑的陳某蓮來說,怎么也無法接受。
當年10月,陳某蓮以非法剝奪她報考公務員的權利,將縣人事局告上法庭。陳認為,人事局拒絕她報名沒有法律依據(jù),使她喪失了一次實現(xiàn)就業(yè)的機會,請求法院撤銷人事局拒絕其報考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按其所學專業(yè)賠償一次就業(yè)機會,判令人事局在編制內按其所學專業(yè),在編制范圍內賠償工作、工資及一切費用。
起訴一波三折
“當年,我判斷自己百分百會贏。誰想官司一打就打了這么多年。”陳某蓮掐指一算,事情到現(xiàn)在已經(jīng)整整10年了。10年的官司,換回了十幾份各級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起訴時,有人說,就算讓她考也不一定能考上,但陳某蓮覺得,她考得上考不上是一回事,但人事局剝奪考試權利是另一回事。陳某蓮告訴記者,開始起訴階段,就經(jīng)歷了一波三折,直到省高院的裁定。
第一次起訴,泉州、安溪兩級法院都認為她的訴求不屬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均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于是,她通過向省高院申訴,獲準裁定安溪法院應受理此案,而時間已過去了1年多的時間。
首起訴訟被駁回
省高院的裁定,讓陳某蓮高興了好一陣子,案件也如期開庭。
庭審中,縣人事局答辯稱,他們拒絕陳報名,依據(jù)的是縣組織部、人事局聯(lián)合下發(fā)的一份名為“安政人(1996)39號、43號”的通知和補充規(guī)定(以下簡稱“安政人通知”),文件對安溪縣當年首屆錄用黨政機關工作者和國家公務員各項條件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規(guī)定中招考對象為應屆畢業(yè)生,而陳某蓮并非應屆畢業(yè)生,不屬于文件規(guī)定的招收范圍。
經(jīng)過安溪法院的一審、再審和泉州中院的終審,兩級法院駁回了陳某蓮的訴訟請求,肯定了人事局的做法并無過錯。
6年申訴之路
從2000年起,陳某蓮開始踏上了申訴之路。
從開始的滿懷信心到屢次敗訴,再到多年申訴無果,陳某蓮開始提出了賠償要求,理由是人事局剝奪了她的自主行為權。她提出的國家賠償數(shù)額,也一次次從200多萬元降到18萬多元。
“官司我沒輸,沒理由要賠償。”事隔多年,許多當年的當事人已調動離開。安溪縣人事局王副局長告訴記者,因為陳某蓮生活特別困難,此前法院建議他們幫忙解決6000元困難補助金,他們開始也不反對,但她還一直要求要國家賠償,我們沒理由給她,所以她的申訴到現(xiàn)在沒結果。
陳某蓮的處境的確十分尷尬。這10年來,原本在廈門某企業(yè)打工的她,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在官司上,每天靠幫人家揀茶葉掙十幾元為生,而多年未嫁的她逐漸有些遠離兄弟姐妹,孤身住在一座破舊的老屋中。用她的話說,生活還停留在上世紀80年代的水平。
而對陳某蓮的行為,有的人感到無法理解,也有人很同情她。但陳某蓮卻說,“這些年,我除了官司什么事都沒干。許多人把我當成瘋女人,用異樣的眼光看我。其實,我只是想對得起這張文憑,找個工作!
□背景資料
公務員招考
逐年具體化
就公務員報考的歷史淵源,記者昨日采訪了安溪縣人事局公務員管理與流動開發(fā)科許科長。許科長介紹說,公務員制度推行之初,當時還有分配畢業(yè)生、行政人員直接過渡等多種形式。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是當時公務員管理參照的基礎性法規(guī),但對當時實際招考過程中的許多問題都還沒有具體規(guī)定。
直到1996年10月25日,省人事廳印發(fā)《福建省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暫行辦法》等六個配套方法的通知,其中才對報名、筆試、面試、體檢等環(huán)節(jié)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而2000年以后,公務員招考就比較規(guī)范了,由省人事廳統(tǒng)一制定招考條件,縣人事局只負責報送招考計劃,根據(jù)招考單位的要求條件提出,由市人事局轉遞報送省人事廳,省里面再對報送的人數(shù)、性別、學歷等條件審批通過或重新設置。
□專家解疑
不存在賠償問題
就陳某蓮的申訴,省高院行政庭王庭長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這個案件已經(jīng)很多年了,當時存在一個地方政策,是歷史問題。法院也三番五次在做協(xié)調工作,政府部門也非常積極在配合,但陳某蓮在認識上存在誤區(qū),本案根本不存在賠償問題,她提出的巨額索賠,按法律規(guī)定是不可能的。他們目前正在做息訴調解工作。
華僑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張照東:這個官司存在一個問題,陳某蓮要求人事局賠償工作的訴訟請求,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此外,人事局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依據(jù)合法與否,也不是法院去審查的,法院只會審查行政行為有無依據(jù),以及行為及依據(jù)的關聯(lián)性。規(guī)定是否有效性,是由人大來審查的。
如果單純從法律角度上看,當?shù)夭块T的規(guī)定與憲法中公民有平等就業(yè)權的規(guī)定是相抵觸,但在法制進展的不同階段,理論上的追求與法律的現(xiàn)狀是有一定差距的,F(xiàn)階段,公務員招考的標準和條件、年齡等門檻都設置得很低,如果與崗位沒有必然聯(lián)系的話,一般不應設置門檻。但我們不能拿現(xiàn)在的標準來評判。舉一個例子來說,幾年前,乙肝是不能報考公務員的,但現(xiàn)在人事部出來的公務員體檢標準中規(guī)定,又是被允許的。
泉中律師事務所涂明忠:行政案件法院審查的是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只要這個規(guī)定沒有違法,并與當年國家規(guī)定的法律沒有沖突,地方人事部門可以針對各地情況,在職權范圍內設定一定的門檻。因為人事局有人事管理的法定職權,他在行政管理職權范圍內行使,就不能認為有過錯。
溫陵律師事務所肖志云:行政訴訟中,法院定案除了依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jù)以外,還可以參照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人事部門設置一定的招考條件是必要的,但必須在招考之前公示,符合條件才來報考。當事人不能從自己的角度來理解法律。
↓↓↓↓2024年省公務員考試筆面產(chǎn)品推薦↓↓↓↓ | |||
2024公考 面試禮包 |
2024省考 面試課程 |
2024面試 職位保護 |
2024面試 紅領培優(yōu) |
相關內容推薦:
報名條件?
崗位選擇?
筆試科目?
面試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