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3 17:48:37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國家公務員局
2025年國考政策解讀:面試實施
第二十七條面試前應當發(fā)布公告。面試公告應當載明面試人員名單、報考職位、面試時間、面試地點、聯系方式以及其他須知事項。
第二十八條面試方法以結構化面試和無領導小組討論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二十九條面試時,應當成立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一般由7名考官組成,其中設主考官1名。
第三十條報考同一職位的考生原則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組、使用同一套面試題本進行面試。
第三十一條面試前,應采取考官和考生抽簽的辦法確定面試室和面試次序。只有1個面試考官小組的,考官實行差額抽簽確定。
第三十二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根據職位特點、面試方法和試題情況,合理確定面試時限,確保能夠有效測查考生素質。
第三十三條面試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面試由主考官主持,面試考官按照面試題本要求,依據考生表現進行評分并簽字確認。
第三十四條主考官和面試監(jiān)督員應對本面試室所有考官履行職責和執(zhí)行考試紀律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在評分表上簽字確認。面試監(jiān)督員未到面試現場的,不得進行面試。未經監(jiān)督員簽字認可的,面試成績無效。
第三十五條工作人員按照規(guī)定的計分方法計算考生的面試成績,并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告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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