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

公務員領導級別

2024-03-14 13:16:18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vndl99.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公務員領導職務級別劃分是國家級正職(一級);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鄉(xiāng)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等。

職務級別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xiāng)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xiāng)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七級至十一級。

范圍規(guī)定

第一條 為明確公務員范圍,加強公務員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列入公務員范圍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

(二)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三)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三條 下列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范圍:

(一)中國共產(chǎn)黨各級機關;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各級行政機關;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各級審判機關;

(六)各級檢察機關;

(七)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的各級機關。

第四條 中國共產(chǎn)黨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街道、鄉(xiāng)、鎮(zhèn)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審判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九條 各級檢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條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的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中國農(nóng)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七)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lián)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于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列機關的,不列入公務員范圍:

(一)中國共產(chǎn)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

(三)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

(四)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和地方工商聯(lián)執(zhí)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第十二條 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登記后,方可確定為公務員。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社部負責解釋。

人民警察由于自身職務屬性,也屬于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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