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2 09:53:21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云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人事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將于2021年11月27日、28日舉行。為進一步提升服務保障質量,確?忌樌麉⒖,現(xiàn)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重點事項提示
(一)按要求打印準考證。請考生于2021年11月22日00:00—11月28日12:00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打印準考證前須仔細閱讀《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云南考區(qū)筆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諾書》,下載打印準考證即視為認同并簽署《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云南考區(qū)筆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諾書》。準考證是考生參加筆試的必須憑證,務必妥善保管,請仔細閱讀并遵守所載內容。
(二)準確掌握考點名稱和地址。本次筆試,我省在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紅河州、德宏州芒市和瑞麗市八個城市設置考點,請考生務必認清考點名稱、提早熟悉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避免走錯考點、找錯考場、坐錯座位。考試當天,請合理安排出行,以免影響正常參考。
(三)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
1.考生須考前3天提前申領“云南健康碼”和“通信大數(shù)據(jù)行程卡”,并于本人首場考試考前48小時內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做好日體溫測量和健康狀況監(jiān)測,持續(xù)關注健康碼狀態(tài),有異常情況須及時報告考點所在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2.考試當天,考生應至少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忌M入考點前,應當主動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碼”“通信大數(shù)據(jù)行程卡”信息,出具本人首場考試考前48小時內有效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按要求主動接受體溫測量。未出具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不得進入考點。
(1)“云南健康碼”為綠碼,“通信大數(shù)據(jù)行程卡”為綠碼且14日內未到過存在中高風險地區(qū)的城市(即行程卡綠碼中無*號標記),現(xiàn)場測量體溫正常(≤37.3℃),考前48小時內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考生,可進入考點參加筆試。體溫異常(>37.3℃)由駐點醫(yī)療專業(yè)防疫人員進行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經詢問個人身體狀況,能堅持考試者,由工作人員引導至備用考場進行筆試。
(2)“云南健康碼”為黃碼,“通信大數(shù)據(jù)行程卡”顯示到過國內中風險地區(qū)的城市的考生,須提供筆試前3天內2次(每次間隔不低于24小時)有效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現(xiàn)場測量體溫正常(≤37.3℃)可進入普通考場參加考試,未提供證明的不得進入考點。體溫異常(>37.3℃)由駐點醫(yī)療專業(yè)防疫人員進行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經詢問個人身體狀況,能堅持考試者,由工作人員引導至備用考場進行筆試。
(3)近期有過邊境縣(市、區(qū))旅居史的考生,須提供筆試前7天內兩次(最近一次檢測應在首場考試前48小時內)有效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4)近一個月內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須提供14天有效的集中醫(yī)學隔離觀察證明和7天有效居家隔離觀察證明、考試前3天內2次(每次間隔不少于24小時)有效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現(xiàn)場測量體溫正常(≤37.3℃)可進入普通考場參加考試,未提供證明的不得進入考點。體溫異常(>37.3℃)由駐點醫(yī)療專業(yè)防疫人員進行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經詢問個人身體狀況,能堅持考試者,由工作人員引導至備用考場進行筆試。
(5)“云南健康碼”為紅碼的考生不得進入考點。
(6)身體有其他異常情況的考生,需配合駐點醫(yī)療專業(yè)防疫人員做好健康風險研判。經復測復查確有發(fā)熱或呼吸道異常癥狀的考生,由駐點醫(yī)療專業(yè)防疫人員進行個案預判,對能排除疑似新冠肺炎且具備繼續(xù)考試條件的,轉移至備用考場考試,對不能排除的,一律由負壓救護車轉運至定點醫(yī)院就診排查。
3.考生自備一次性醫(yī)用口罩,赴考時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衛(wèi)生,同時注意保持安全社交距離。
4.考試期間,考生要自覺維護考試秩序,與其他考生保持安全社交距離,服從現(xiàn)場工作人員安排,考試結束后按規(guī)定有序離場。
5.考生如因有相關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等流行病學史被集中隔離,筆試當天無法到達考點的,視為主動放棄考試資格。
6.請考生注意個人防護,考生進入考點內,除核驗信息時須配合摘下口罩以外,考試全程應佩戴一次性醫(yī)用口罩。
7.如考試前出現(xiàn)新的疫情變化,將通過云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人事考試專欄”(https://hrss.yn.gov.cn/ynrsksw/Index.html)及時發(fā)布補充公告,明確疫情防控要求,請廣大考生密切關注。
8.考生凡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重點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防疫檢測、詢問等的,取消考試資格,如有違法情況,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帶齊證件?忌殠R準考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報名時一致)和本人首場考試考前48小時內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參加考試?荚囬_始前60分鐘起接受安檢有序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坐錯座位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按違規(guī)違紀處理。兩證不全或不一致或未出具有效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者,不得進入考場?荚囬_始30分鐘后一律禁止入場,考試期間不得交卷、離場;離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
(五)嚴禁將禁止物品帶入考場?忌M入考場時,除規(guī)定文具、準考證、身份證外的其他物品須放置在考場門口柜子或桌子上(通訊設備、電子設備必須全部切斷電源),嚴禁將各類手表和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有關設備及與考試相關的資料等物品帶入考場?忌谧伪砩虾灥綍r,須填寫本人手機號碼。
(六)考生有責任和義務在監(jiān)考人員拆封試卷前查驗密封情況并簽字確認。
(七)試卷和答題卡發(fā)放后,考生應立即檢查本人卷卡是否有裝訂印刷錯誤或污損,如有問題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人員報告,否則后果自負!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科目答題卡印制在試卷封底內頁,開始答題前,考生請沿裁切線自行小心撕下?忌仨氃谂涮状痤}卡上作答,卷卡不一將影響考試成績。
(八)《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科目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申論》科目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作答?忌鷳詡湎鹌、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為保障考試的公平公正性,考試期間,監(jiān)考人員將對考生攜帶的文具進行檢查,請考生予以配合。
(九)遵守規(guī)則,誠信參考?忌毎礈士甲C所載內容要求參加考試,嚴格遵守考場規(guī)則,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誠信參考,避免出現(xiàn)違規(guī)違紀行為?忌霈F(xiàn)違規(guī)違紀行為,將按《公務員錄用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法律法規(guī)提示
(一)《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考試作弊觸犯刑法,屬于犯罪。
三、公務員錄用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摘錄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yōu)榱惴值奶幚恚?/p>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guī)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四)未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guī)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fā)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二)查看、偷聽違規(guī)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攜帶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五)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fā)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違反規(guī)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fā)材料帶出考場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試信息系統(tǒng)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的;
(六)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yōu)榱惴值奶幚,錄用程序終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jù)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通過搞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謀取考試資格、錄用機會、經濟利益以及其他不當利益的;
(五)購買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擾亂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中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報考者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應當將其違規(guī)違紀行為和處理結果通報所在單位。
各位報考者請仔細閱讀以上事項,科學備考、順利參考!
云南省人事考試院
2021年11月19日
原標題: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云南考區(qū)筆試重要提示
文章來源:http://hrss.yn.gov.cn/ynrsksw/i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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