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0 14:28:41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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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練習】
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故意傷害,在偵查過程中,丙突發(fā)心臟病死亡。審判階段,被害人提起訴訟,將甲、乙以及丙的唯一繼承人丁列為被告。如果丁宣布放棄繼承,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將丁列為被告,丁承擔賠償責任
B.將丁列為被告,丁不承擔賠償責任
C.不將丁列為被告,賠償責任由甲、乙承擔
D.不將丁列為被告,原告無法獲得全額賠償
正確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
第二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而丁與他們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應該列成與甲乙二人共同犯罪。所以不將丁列為被告,賠償責任由甲、乙承擔。
因此,選擇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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