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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考職位表_京考人社局

2020-11-27 13:39:19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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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北京公務員考試各地區(qū)職位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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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北京公務員考試相關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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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北京公務員考試常見問題解答

關于資格審查

報名期間,資格審查工作由誰負責?

報名期間的資格審查工作由招錄機關負責。

資格審查的主要依據(jù)是什么?

招錄機關根據(jù)公務員錄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布的報考資格條件、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合格”、“不合格”2種情形。

對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有疑問的,如何咨詢?

對《招考簡章》中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和其他內(nèi)容有疑問的,請直接與招錄機關聯(lián)系,招錄機關的咨詢電話可通過《招考簡章》查詢。

四、北京公務員考試模擬試題練習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六個月

B. 公務員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C. 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人事關系轉(zhuǎn)到掛職的單位

D. 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可以被再次錄用為公務員

【答案】B

【解析】《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因此, 選擇 B 選項。

【拓展】

A 項: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而不是六個月!豆珓諉T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C 項: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人事關系不能轉(zhuǎn)到掛職的單位。《公務員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D 項: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可以被再次錄用為公務員!豆珓諉T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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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黎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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