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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紀律與監(jiān)督

2020-05-13 10:08:19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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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調任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不得將調任用于人員安置、解決待遇,不得突擊調任人員;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guī)、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guī)定,接到調動通知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xù)。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y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職務職級,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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