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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考公共基礎知識高分筆記: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

2016-10-20 15:44:58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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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家公務員考試中,公共基礎知識是國家公務員考試的重要部分,在公共基礎知識筆試中發(fā)揮好的成績,才能獲取好的筆試成績,繼而進入復試。,因此行公共基礎知識的復習也是重中之重。今天華圖教育帶給大家的是公共基礎知識: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了解更多公共基礎知識,請持續(xù)關注華圖教育省考頻道。

  新婚姻法對舊婚姻法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大量的內(nèi)容,并刪除了少部分內(nèi)容。本文通過對新舊婚姻法增加,來向讀者展示婚姻法發(fā)生的巨大變化。

  新婚姻法增加條款:

  1、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3、第八條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4、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5、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6、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7、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理應歸一方的財產(chǎn)。

  8、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

  9、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10、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11、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2、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jīng)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3、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提示:尤其是第7和第10需要廣大學員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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