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19 17:01:49 公務員考試網 http://vndl99.com/ 文章來源:華圖宏陽股份
事業(yè)單位法律基礎知識: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民法通則》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真題實例】 在我國,目前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淵源主要是()。
A.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C.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C。我國目前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目前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淵源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根據《民法通則》第3條至第7條的規(guī)定,我國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只能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行使權利,不得將自己的意志非法強加給對方。在民事活動中,無論當事人的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有無差異,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平等原則體現了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點。
2.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自愿,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充分自由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非法干涉民事主體依法表達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礙其實現民事權利。
公平,指民事主體應當本著公平的觀念進行民事活動,正當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平利益。
等價有償,要求民事主體在財產流轉關系中進行等價交換,取得財產權利應當支付對價。至于民事主體之間自愿無償贈與財產或者依法繼承財產、履行家庭成員間的扶養(yǎng)義務則屬于例外的情形。
誠實信用,指當事人應講誠實、守信用,公平地考慮對方的正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善意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3.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原則
民事主體可以而且只能依法行使其合法民事權利并獲取因此而帶來的經濟利益,當其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依照法律程序尋求合法保護。
4.公序良俗原則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真題實例】 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完全的意志的自由,自主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這體現了()。
A. 誠實信用原則 B. 民事活動自愿原則
C. 民事活動公平原則 D. 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B。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完全的意志的自由,“自主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體現了民事活動自愿原則。
二、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因為民法的調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1.民事法律事實
所謂民事法律事實,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情況。民事法律事實可分為事件和行為兩類。
(1)事件。事件指與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如人的生死、地震、洪水等,這均是當事人無法預見或控制的。
(2)行為。行為指由人有意識地進行的、致使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化或者消滅的活動。行為分為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根據法律評價,行為還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
【真題實例】 下列情形中,屬于民事法律事實的是()。
A. 日出 B. 備課
C. 贈與 D. 戀愛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C。A項日出是一種自然現象,但沒有引起法律關系,故不屬于民事法律事實;B項、D項屬于人的行為,但該行為本身也不直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備課、戀愛行為都不足以從法律上約束行為人,故也非法律事實。只有C項贈與,作為人的行為,一旦實施贈與,即可產生法律關系,贈與人受其贈與承諾的約束,受贈人可以通過贈與行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故贈與屬于民事法律事實,答案選C。
2.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所有民事法律關系都不可缺少的因素,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簡稱民事主體。在我國,能成為民事主體的主要有公民、法人兩種,此外,還有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個人合伙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國家。
(2)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對他方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負有的義務。民事權利指民事主體依法可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民事義務指民事主體在法律上受到的應當為或者不為的約束。民事法律關系內容的實現,是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所達到的目的。
(3)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指民事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在我國,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有物、行為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真題實例】 A縣人民政府為建設賓館,向該縣B銀行貸款500萬元,到期未能償還,B銀行以A縣人民政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所涉及的法律關系()。
A. 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應由民法調整
B. 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C. 應屬政府行政行為
D. 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的縱向經濟關系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A。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之一就是參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關系屬于私法關系,相對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等公法關系而言,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無論是個人、企業(y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還是整個國家政權,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獨立的,一方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其意見。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經過行政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因實施國家行政權而發(fā)生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行政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行政法律關系雙方地位具有不平等性。本題中,A縣政府并沒有行使國家職權的行為,而是以一般社會主體的身份與B銀行產生財產借貸關系,因此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由此可知,本題答案選A。
第二節(jié)物權法
一、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物權法有以下基本原則。
(一)物權平等原則
物權平等原則是指無論是國家享有的物權,還是集體、私人享有的物權,都受到物權法的平等保護。
(二)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但其他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他規(guī)定。
(三)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1)物權的公示,是指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形式;
(2)公示的對象是物權的享有與變動;
(3)公示的目的是讓不特定的第三人知道物權狀況。
2.公示方法
(1)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作為權利的享有方式,以占有的轉移即交付作為其變動的公示方法;
(2)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以登記和變更登記作為權利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
(3)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3.公信原則
物權的存在既然以占有或登記為表征,則信賴該表征而進行相應行為者為第三人,即使該表征與真實的權利狀態(tài)不符,對于信賴該表征的人也不發(fā)生影響。包含下述三層含義:
(1)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依法定要求進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賴該公示而為一定行為,事后即使公示出來的物權狀態(tài)與真實的物權狀態(tài)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權亦受保護;
(2)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依法進行了公示,則其物權足以對抗第三人;
(3)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未依法進行公示,則其物權不得對抗第三人。
(四)物權優(yōu)先原則
物權優(yōu)先原則——物權優(yōu)先債權是原則,債權優(yōu)先物權是例外。
1.物權的優(yōu)先性——同一物上存在數個互相沖突的權利時,效力較強的權利排斥效力較弱的權利而率先獲得實現。這種優(yōu)先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1)物權之間的優(yōu)先效力;
(2)物權相對于債權的優(yōu)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權,又存在債權時,物權的實現優(yōu)先于債權。
2.物權優(yōu)先債權的例外——買賣不破租賃。
在現代法上,租賃權日益物權化,為了保護承租人利益,維護正常的租賃關系,法律規(guī)定,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變更的,不影響原承租人的債權,原承租合同對新主人仍有拘束力。
3.不同擔保物權之間的優(yōu)先性。
在不動產擔保的場合:留置權>抵押權。
在動產擔保的場合:(1)質押先于抵押設立的:留置權>質押權>抵押權;(2)抵押先于質押設立的,留置權>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五)物權不得濫用原則
物權的取得與行使,應守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物權的效力
(一)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又稱物權的追及權,是指物權成立后,其標的物無論輾轉于何人之手,物權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該物。
(二)物權的排他效力
物權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權具有排除在該物上再成立與其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的效力。
(三)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
1.物權之間的優(yōu)先效力
(1)登記物權優(yōu)于未登記物權。
(2)先成立物權優(yōu)于后成立物權(如同一物上設立數個抵押權,則先發(fā)生的抵押權優(yōu)于后發(fā)生的抵押權;抵押權設立后再設地上權時,地上權因抵押權實現而消滅;但地上權設立后再設抵押權,地上權不因抵押權的實現而消滅)。
(3)占有物權優(yōu)于非占有物權。
(4)法定物權優(yōu)于約定物權。
(5)他物權優(yōu)于所有權(如限制物權優(yōu)于所有權,地上權人較土地所有權人在設定的地上權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土地)。
2.物權對于債權的優(yōu)先效力
同一標的物,既有物權又有債權,則物權優(yōu)于債權(例外:買賣不破租賃);債權人依破產程序或強制執(zhí)行程序行使其債權時,作為債務人財產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權時,該物權優(yōu)于一般債權人的債權。
(四)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權利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物權人有權對于造成妨害其權利事由發(fā)生的人請求排除此等妨害。具體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恢復原狀;(5)返還財產。
三、物權的變動
物權的變動是指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我國物權變動的模式主要有:
1.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必須以法律行為(債權行為)的有效為前提。
2.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債權行為+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
3.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債權行為+交付=動產物權變動。
4.對于船舶、飛行器、機動車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5.我國物權變動模式的例外: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事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給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并登記在冊,只是對權利的確認而已。
(2)地役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與否全憑當事人自愿選擇,但是不登記的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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