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3 17:02:24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資料包涵蓋但不限于以上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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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將到來的2012年各地區(qū)的政法干警的考試,其中報考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參加專業(yè)綜合Ⅰ的測試,這部分內(nèi)容包括了法學的兩大核心學科即刑法學和民法學,而且此卷分值為150分,由此可見,是否能夠真正的掌握這兩大基礎核心法學科目成為了致勝的關鍵。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專家將從真題的角度出發(fā),深入解析依然具有重復測試性的真題,并對今年的備考給予大家啟迪。
例題一:甲乙雙方約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設備,但乙方所附條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設備有富余。合同中的這一條件約定在民事法律行為理論上稱為()。
A.附延緩期限的行為 B.附否定的解除條件的行為
C.附肯定的延緩條件的行為 D.附肯定的解除條件的行為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條件的分類。這個知識點基本上在近期的政法干警考試中屢次進行考查,在實際生活中,附條件、附期限法律行為的語言很少使用,對其分類并沒有多大的應用價值,但卻極具考試價值,可以說屬于考生們必須掌握的知識點。
眾所周知,條件是指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的未來不確定的事實或者說或然發(fā)生的事實。根據(jù)條件所生效力的不同劃分為延緩(停止)條件和解除(消滅)條件。延緩條件是指影響行為生效的條件;解除條件是指影響行為失效的條件。根據(jù)條件約定的事實是否發(fā)生為標準,還有肯定(積極)條件和否定(消極)條件的分類。條件作為將來不確定的事實,與其相對的當事人還會約定以必然到來的事實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此為附期限。在所附期限中,與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相對的,只有始期和終期的劃分,并無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的劃分。就本題而言,約定的事實是“到年底上述設備有富余”,決定甲乙雙方建筑施工設備租賃合同行為的效力。“年底”是必然到來的事實,應該說是期限,但決定該行為效力的并非是年底的到來,而是“設備是否有富余”這一或然的事實。由此可認定為是附條件。如果說“設備有富余”,表明條件成就,意味著租賃合同開始生效,由此可以認定是附延緩條件,非解除條件;是附肯定條件,非否定條件。綜上所述,可以認定只有C項是正確答案。
例題二:《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論稱此種權利為()。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債務人抗辯權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雙務合同中的不安抗辯權。顯然,各位考生可以從歷年真題中得知合同法中雙務合同的相關內(nèi)容也是每年民法必考的內(nèi)容。下面我們就對這個知識點進行深入分析: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當對方提出請求時,你的抗辯權成立,享有抗辯權的一方可以不履行請求權人所請求履行的義務,也不構成違約。不安抗辯權是基于對抗辯權人產(chǎn)生的“不安全”狀態(tài)所享有的抗辯權。根據(jù)合同約定,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的債務人,到了履行期限應當履行時,發(fā)現(xiàn)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存在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風險,如果先履行義務一方還繼續(xù)履行,其結果是對方不能履行,對方進而破產(chǎn)的話,對先履行義務的一方非常不利。故而法律賦予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安抗辯權”來彌補后履行義務一方可能喪失履約能力所產(chǎn)生的風險!逗贤ā返68條是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根據(jù)。故C項正確。A項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條件是不分履行先后順序;B項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享有的,其適用條件必須是在保證關系中;D項債務人抗辯權過于籠統(tǒng),適用條件有多個,包括時效抗辯、不可抗力抗辯等,因此,這三項不符合題意。
考試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是民法理論上的概括總結,散見于《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擔保法》中,法律條文并不顯示抗辯權字眼。理解抗辯權一定要根據(jù)法條和理論闡述共同進行。最重要的抗辯權有時效抗辯權、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保證中的先訴(先索)抗辯權。時效抗辯為永久抗辯,后四種稱暫時(延期)抗辯?罐q權是重要考點,將來還會以不同方式進行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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